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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驾驶员死亡,雇主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麻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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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文博等诉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人,经庭前阅卷及参与本案庭审,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能否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逝者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3、逝者与被告哈某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4、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5、原告杨茂和及张惠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能否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系逝者雇主和肇事车主,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原告将被告哈某列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本案中,被告与哈某系雇佣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人民起诉,由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从而不能混于一案进行处理,原告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可以认定原告已明确作出选择,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应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范围内进行审理,对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因此上,原告不能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逝者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
逝者作为持有B2驾照的专业驾驶员,具有驾驶本案大客车的资格,应当负有安全驾驶义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公交认字(2016)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杨永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右侧通行及有会车可能不得超车的规定,属于驾驶员的基本安全常识,逝者违反安全常识,属雇员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的行为,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三、逝者与被告哈某之间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逝者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提供劳务者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自己受到伤害,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参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的规定,应当由逝者承担70%—80%的事故责任。
四、逝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该司法解释确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和农村标准分别计算的原则。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25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本案中,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逝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上,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五、原告杨M和及张HB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
原告杨NF生于1958年11月16日,至2016年10月29日事发时58岁,原告张GD生于1959年6月19日,至事发时57岁,审判实践中,我们一般按照60岁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界线,原告杨茂和及张DB的情况属于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对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哈某属于错列被告,逝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哈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自己负担70%-80%的赔偿责任,逝者为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杨茂和及张惠芳未满60周岁,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本案最终经调解,由雇主承担10万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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